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体特征如下:
- 拘禁手段的多样性:
- 直接拘束:指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约束,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使用绳索、胶带等捆绑被害人的四肢,或者用手铐等器械拘束被害人的双手,这是较为常见的非法拘禁手段。
- 间接拘束:是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从而间接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被害人关在封闭的房间、地下室等场所,锁上门窗使其无法自行离开。
- 无形方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还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如用手枪对准他人,使其不敢离开一定场所等。
- 利用第三人:拘禁行为还可能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实施,如欺骗不知情的警察从而达到扣押他人的目的,这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 拘禁行为的非法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而对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属于非法拘禁。
- 拘禁行为的持续性: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 侵害人身自由程度的严重性:拘禁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具备实质的违法性,从而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当被害人逃脱显著困难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为具有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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