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一般拘禁行为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与一般拘禁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监护人对不具有行动能力的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属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得以本罪论处。同时,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的人,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避免其作出危害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可能对社会有益,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另外,实务中常见债权人对债务人贴身跟随进行索债的情况,关键是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若犯罪嫌疑人仅是贴身跟随但没有限制债务人对外通讯、自由行动,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14.html

追诉时效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尚在追诉时效之内的 “人次” 应累计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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