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非法拘禁的开始时间,以被害人丧失人身自由为节点,例如被害人被强行带离原有场所、明确要求离开却被强行阻止等;非法拘禁的结束时间,则以被害人自行逃脱、被行为人主动释放或被他人解救的时间为准。
具体需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类:
- 言词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明确非法拘禁行为开始与结束的具体时间,同时核实不同言词证据之间关于时间节点描述的一致性,还原拘禁行为的完整持续过程。
- 客观性证据:
- 调取被拘禁地点周边的监控录像,通过视频画面记录的时间戳,固定被害人被带入、限制活动及离开(或被解救)的时间;
- 收集与拘禁地点相关的书证,如宾馆、出租屋的开退房单据、房屋租赁记录等,佐证被害人在特定场所被限制自由的时间段;
- 提取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短信)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信息发送时间、通话时长等,辅助确认拘禁行为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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