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证实以下内容:(1)案件发生的原因、与被害人的关系;(2)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3)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应查明每个行为人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等情况;(4)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查明对该后果的认知程度;(5)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需明确实施暴力时的主观心态,以及对该后果的认知程度。
需证实以下内容:(1)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以及是否与行为人存在矛盾、债务等民事纠纷;(2)因何种原因被行为人拘禁;(3)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前后及过程中的言行,以及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此证实行为人对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等。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言行、非法拘禁的具体过程及现场情况;(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等,以及行为人是否曾有非法拘禁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包括欠条、合同、账单、收据,以及向被拘禁人家属、亲友提出要求的书信、电子信息等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动机、目的等。
通过上述证据,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可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存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本罪较为常见的动机包括为索取债务,以及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泄愤、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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