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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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与结果,而结果又规定为两类情形,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审查判断客观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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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质是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触犯禁止性规定,故应围绕义务与行为两方面审查证据:
    • (1)证明行为违反何种义务或禁止性规定。应审查相关规定,分为违反有关动植物疫情管理规定和违反有关动植物检疫管理规定。
      • ①有关动植物疫情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为动物疫情管理规定。一是审查有权机关公布疫情、认定疫区的文件等证据,证明发生了疫情;二是审查《动物防疫法》等关于染疫动植物的处置和禁止性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等证据,证明疫情期间行为人应履行的义务或禁止实施的行为。
      • ②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规定。不同于疫情管理,此处的防疫、检疫管理属于日常管理,一般情况下,仅需审查国家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了较多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内容,比如不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动植物防疫规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出售、运输、屠宰、经营、饲养、加工、贮藏、调运、出入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防疫条件;等等。
    • (2)证明实施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违反有关动植物疫情管理规定还是违反有关动植物检疫管理规定,司法机关办理的本类案件,客观上多表现为销售、购买、屠宰、运输、经营,此外违反有关动植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还有处置等行为。因此,应审查证明上述行为相关的证据:
      • ①防疫、检疫证明的相关证据。因动植物出售、运输、屠宰等需分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放行通知单》等证明,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行为即与防疫、检疫证明有关,具体手段包括未取得证明、伪造证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实施出售、运输、屠宰等行为。一是证明未取得防疫、检疫证明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为人未办理《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的说明等。二是证明防疫、检疫证明系伪造的证据。除审查前述证据外,还需要审查该伪造证明及其笔迹鉴定、印章鉴定等。三是证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防疫、检疫证明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出具防疫检疫证明人员的言词证据、检疫记录等。
      • ②出售、购买的相关证据,重点审查买卖协议、转款记录、收款收据、过秤记录单、出货清单等,以证明是否存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
      • ③屠宰的相关证据,重点审查屠宰登记等,以证明是否有屠宰动物的行为。
      • ④运输的相关证据,重点审查运输动植物的车辆或其照片、高速公路记录和收费票据、装车记录等,以证明是否有运输动植物的行为及其距离。
      • ⑤处置的相关证据。动植物疫情发生后,应对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疫区内易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置行为,常常表现为私自将上述动植物食用、丢弃、掩埋等。应重点审查被处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以证明处置措施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⑥经营的相关证据。与前述出售、运输等行为不同的是,经营行为构成本罪,一般是经营动物饲养场所、隔离场所、屠宰场所,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导致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疫情风险。一方面应审查开展了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账目、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其是否经营动植物及其产品;另一方面还需审查证明具体防疫行为的证据,包括动植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工作制度、工作记录,处理场所、设备的使用情况、鉴定或认定等。
  2.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或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且情节严重
    • (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证据。因重大动植物疫情应由有权机关认定,故需审查认定重大疫情的文件及报告书,重点审查书证中认定的机关,认定的疫情种类、级别、范围,造成疫情的原因。
    • (2)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且情节严重的证据。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与情节严重的证据应分别审查。
      • ①证明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的证据,应重点审查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对疫情风险的评估报告、鉴定报告,涉案动植物的检测报告,无害化处理文件、扑杀登记表及文件等书证,人畜共患型疫病还应审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院的说明、病历表等。
      • ②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因立案追诉标准将情节严重分为 7 类,故每种情形应分别审查相应证据。
        • 一是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重点审查疫区封锁令、扑杀令等有权机关对疫区的认定及公布的相关文件、涉案动物或其产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处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二是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重点审查要求处理的相关文件、涉案动物或其产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处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三是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重点审查涉案林木种子、繁殖材料或森林植物产品的检测报告,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鉴定意见或认定意见,买卖、运输合同、运输车辆,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 四是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一般情况下重点审查所涉物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以及证明是否有合法的特许进境文件的相关证据(具体可参考审查防疫、检疫证明的相关证据的方式),证明该进境物逃逸、扩散的言词证据及物证。经特许进境的,还应审查采取控制、处置措施的言词证据、物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 五是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重点审查入境申报材料、疫情风险的评估报告、涉案动植物的入境检测报告、证明非法处置并流失的相关言词证据、物证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 六是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 2 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重点审查曾经因逃避检疫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检疫机关截留物品所出具的文书,实施窃取、抢夺、损毁、抛洒行为的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言词证据等。
        • 七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该项为兜底性条款,从一般犯罪情节严重的角度分析,可能包括为无害化处理投入的人力、物力,行为所影响的范围,疫病的传染率、发病率、致死率等。应重点审查无害化工作的相关文件、费用的相关书证,防疫、检疫部门或专家对该种疫病特性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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