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重点难点问题

以下是对上述重点难点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1. 冒充警察、联防队员抓赌、抓嫖行为的认定
    •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这一行为侵犯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正常执法活动,同时也损害了被抓赌、抓嫖人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所以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 “抓赌”“抓嫖” 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治安联防队员并非真正的执法人员,其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构身份来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若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则同样转化为抢劫罪。
  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相关利益的认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军队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和军队的信任,根据《刑法》第 279 条、第 372 条规定,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出现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如引发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或军队的严重质疑、导致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则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依法加重处罚。
  3. 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认定: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身份来欺骗他人,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 266 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当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如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则应分别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4. 伪造领导人文物等骗取财物的认定: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这也是通过伪造虚假的物品或信息来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物,同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 冒充人员招摇撞骗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情况,此时存在行为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为了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能够做到罪责相适应,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6.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的情形认定
    • 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无论是冒充实际存在的人员还是编造一个虚假的身份,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并借此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认定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 “冒充军人”。
    • 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即使该国家机关是虚构的,但如果其冒充行为能够让一般人产生误解并信以为真,从而实施了相关的招摇撞骗行为,也符合 “冒充” 的定义。
    •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这种情况同样破坏了国家机关和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形象,也应认定为 “冒充”。
    • 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只要其具有骗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并通过制造假象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就构成 “冒充” 行为。
  7. 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理: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8. 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处理: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存在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情况,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的犯罪罪名或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犯罪行为,以确保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都能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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