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36-001 / 刑事 / 招摇撞骗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京 03 刑终 357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招摇撞骗罪;虚构国家机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益侵害;竞合犯
- 冒充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入罪标准
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只要足以使一般公众信以为真,并侵犯国家机关的信誉、损害民众对真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即构成招摇撞骗罪。虚构机关名称与真实国家机关名称高度相似、足以混淆认知的,危害性等同于冒充真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法益
本罪的实质危害是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非单纯骗取财物。即使行为人未实际获取非法利益,只要其冒充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工作秩序造成损害,即构成犯罪既遂(本罪为结果犯)。
- 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规则
两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区分关键在于法益侵害侧重点:
- 若行为主要侵害国家机关信誉和正常秩序,定招摇撞骗罪;
- 若行为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财物,法益侵害更符合诈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犯罪行为实施
2018 年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陈某科伙同吴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交公寓租赁办公场地,虚构 **“国家金融稳定政策研究办公室”“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办公室”** 等虚假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72.html
二人通过悬挂机构牌匾、党旗,制作印有虚假职务的名片,对外宣称系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等方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开展商业项目合作。
- 到案与涉案财物
2019 年 4 月 22 日,陈某科、吴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陈某科处扣押人民币 35 万元。
- 审理结果
- 一审法院(朝阳区法院)认定二人犯招摇撞骗罪,判处陈某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扣押的 35 万元退回检察院。
- 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机构虚构性认定、冒充行为的危害性、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三大核心争议点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涉案机构属于虚构的国家机关
辩方主张涉案机构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管理战略研究中心合法设立,但经查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72.html
- 中管院并未授权该中心设立涉案 “国家” 字头机构,且该中心无设立下属机关的权限;
- 陈某科已于 2018 年 6 月被中管院解聘一切职务;
- 国家发改委复函证实,其批准设立的 “一带一路” 相关机构仅两家,不包含涉案虚构机构。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机构系完全虚构。
- 冒充行为已侵害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法益
- 陈某科、吴某选择在外国人密集的外交公寓办公,悬挂虚假牌匾、党旗,制作虚假名片,对外宣称系发改委下属单位,其虚构的机构名称与国家真实 “一带一路” 相关机构高度相似;
- 案发时间段正值我国大力推进 “一带一路” 建设,二人的冒充行为足以让公众信以为真,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真实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法益侵害要求。
- 二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陈某科、吴某基于冒充的身份对外开展社交、宣传,他人因信任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份而谋求商业合作并转款,二人支配使用相关款项,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招摇撞骗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72.html
结合其行为主要危害是侵害国家机关威信,而非单纯骗取财物,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9 条(招摇撞骗罪)
-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刑初 1481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4 月 14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刑终 357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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