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功能性特征内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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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功能性特征内容的确定

一、案例信息

2023-09-2-160-042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23 /(2017)粤民终 1125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实施例

三、裁判要旨

  1. 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对实施例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当然地视为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
  2. 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3. 在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相关功能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诉产品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性特征,也不能仅因其结构与某一图示相近似就认定采用了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诉称:佛山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 JT-916 空气炸锅产品,侵害了某有限公司涉案 ZL200780029489.X 号 “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 发明专利。故请求判令佛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佛山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技术至少具有一个既不相同又不等同的技术特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费用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有限公司从案外人某公司处获得涉案名称为 “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专利号为 ZL200780029489.X 的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害该专利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某有限公司认为佛山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5 的保护范围,遂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5 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食品的设备,包括食品制备室 (2),该食品制备室具有外壁 (4)、带可透过空气的底部壁 (5) 并带上部空气排出开口 (6) 的内壁 (3);风扇 (7),该风扇用于使热空气顺次地移动穿过所述底部壁、所述食品制备室以及所述排出开口;空气导向装置 (9),用于使空气从所述排出开口向与所述食品制备室分开的所述底部壁返回;热辐射装置 (10),位于所述食品制备室的上部;和位于食品制备室下方的空气导向构件 (11),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导向构件 (11) 在底部壁 (5) 下方位于外壁 (4) 上,所述空气导向构件用于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使其进入存在于食品制备室 (2) 中的食品中。
  2. 如权利要求 1-4 任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导向构件(11)包括向上收缩的截头锥形空气导向部件(16)。
该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第 [0006] 载明:在这一方面,短语 “基本上向上” 基本上试图表达气流的径向分量基本上垂直向上弯曲,以使气流基本上向上流过食品。与这种情况相比,即空气带有显著径向流动分量地到达食品制备室的底部壁(例如根据上述现有技术中的设备就是这种情形),空气的这种向上导向的空气流改善了常规气流形态。因此能均匀地制备制品。
佛山某公司确认其生产销售了被诉产品。双方当事人除了对被诉产品是否具有 “空气导向构件” 这一特征存在争议外,对于被诉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并无异议。对于 “空气导向构件”,说明书记载其功能为 “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向食品制备室中的食品”。被诉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一附图相似,均是在底部壁设置截头锥形向上收缩的结构构件。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空气导向构件” 属功能性技术。某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 “空气导向构件” 技术的实施例有四个,分别是:说明书第 [0050] 和 [0055] 段(即截头锥形结构的空气导向部分,以下称实施例 1)、第 [0063] 段(十字形空气导向肋,以下称实施例 2)、第 [0064] 段(空气导向肋加空气导向部分,以下称实施例 3)、第 [0065] 段(弯曲空气导向肋加空气导向部分,以下称实施例 4)。某有限公司声称被诉产品与实施例 1 结构相似,故具有 “空气导向构件” 功能性技术特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 2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17)粤民终 112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2. 被诉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相比,双方当事人除了对被诉产品是否具有 “空气导向构件” 这一特征存在争议外,对于被诉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并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具体分解为:1. 如何确定 “空气导向构件” 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2. 被诉产品是否具有与 “空气导向构件” 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首先,需确定涉案 “空气导向构件” 技术特征。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对 “空气导向构件” 功能的限定及发明目的、技术背景的相关记载,说明书中各实施例的表述及其关系,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认定等,可以合理认定涉案专利所述 “空气导向构件” 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这一手段,来实现 “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 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实施例 1(截头锥形结构)不能实现 “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克服空气回旋的功能,故该实施例不属于 “空气导向构件” 的具体实施方式。
其次,将被诉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相比对。被诉产品结构虽与实施例 1 相近似,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且某有限公司在上诉中也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在食品制备室内部实现的是 “气流螺旋式上升”,而非 “基本上垂直向上弯曲”。故被诉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中所述的 “空气导向构件” 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五、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8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6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8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81.html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 239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2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81.html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 112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8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8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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