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未遂形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即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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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存在未遂形态。例如,在以伪造、出售为目的购买空白、半成品证件的情形中,根据江苏省公检法于 2005 年制定的《关于制贩假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购买的目的是为后续伪造出售做准备,那么购买行为属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未遂。从犯罪行为的独立性来看,对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虽然是选择性罪名,但伪造、买卖行为相对独立,可能出现不同的完成形态,如伪造行为既遂但卖的行为未遂或预备,或者买的行为既遂但伪造未遂或预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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