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

  1.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 核心事实审查:重点核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途径,犯罪嫌疑人具体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如 “某区税务局科员”“某市公安局民警” 等),以及是否存在财物被骗的事实(包括财物类型、交付时间、交付方式)。
    • 证据印证审查:对比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二者在关键细节上是否一致(如行骗话术、见面地点、财物数额);若二者在财物数额上存在差距(被害人陈述数额高于犯罪嫌疑人供述),需审查被害人是否能提供相关依据(如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证人佐证)证实被骗财物价值。若被害人无法提供足够依据且无法通过鉴定估价,对财物价值的认定通常遵循 “就低不就高” 原则,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较低数额为准(无其他证据反驳时)。
  2. 证人证言的审查:
    • 内容关联性审查:重点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是否相识、相识原因),证人能否证实犯罪嫌疑人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及能否佐证被害人被骗的过程(如目睹交易场景、听闻行骗对话)、被骗财物的种类与数额。
    • 主体资格审查:关注证人的年龄(是否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是否具备清晰表达事实的能力),是否存在生理上(如聋、哑)或精神上的缺陷(如严重精神疾病),以及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如证人是被害人亲属、犯罪嫌疑人朋友),上述因素均可能影响证言的客观性,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 证人证言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 绝对排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询问证人未分别进行(如多名证人同时在场接受询问,可能存在串供或相互影响);
      (2)询问笔录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或捺印)(无法确保笔录内容与证人陈述一致);
      (3)讯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应当提供翻译却未提供(导致证言内容无法准确记录);
      (4)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精神药物麻醉状态,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时作出的证言;
      (5)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
      (6)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如 “我觉得他是骗子”“他看起来像警察”),但基于一般生活经验作出的合理判断除外(如 “我看到他从被害人手里接过一个信封,看起来是钱”)。
    • 瑕疵补正情形:若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存在其他轻微瑕疵(如询问笔录遗漏部分细节、证人签名延迟),需重点审查办案人员是否能对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如 “遗漏细节系笔误,已让证人补充确认”)或进行补正(如补签签名、补充询问笔录);若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若无法补正且无合理说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5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45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