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物证、书证的审查

物证、书证的审查

  1. 审查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书证:重点核查身份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 / 社区出具的身份关联证明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背景),避免因身份认定错误导致追责对象偏差。
  2. 审查犯罪嫌疑人用以行骗的虚假文书类物证、书证:包括假身份证件(如伪造的身份证、护照)、假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收入证明、学历证明)、假介绍信、假荣誉证书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如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确认此类虚假文书的用途(是否用于欺骗被害人、掩盖犯罪行为)及与案件的直接关联性。
  3. 审查证明被骗取财物的物证、书证:
    • 货币相关:核查货币原物(或清晰照片)、股票、债券、票据、存折、银行卡等实物或凭证;
    • 电子支付相关:提取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App 的付款截图(需标注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时间);
    • 实物资产相关:收集动产(如车辆、珠宝)、不动产(如房产)的原物或照片,知识产权相关的实物(如专利证书原件)或照片,上述材料需能佐证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财物从被害人处转移至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过程。
  4. 审查反映被害人被骗过程的关联书证、电子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如运营商出具的通话清单)、纸质信函、短信记录、微信 / QQ 等聊天工具的内容截图(需完整呈现对话上下文,避免断章取义),通过此类材料还原被骗过程的关键细节(如行骗话术、约定内容、财物交付方式等),辅助印证犯罪事实。
  5. 对物证、书证的程序合法性与来源真实性审查:
    • 重点核查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物证、书证的提取是否有完整笔录,提取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物证、书证持有人是否签字确认,办案人员是否签字;
    • 对程序瑕疵的审查:若提取过程存在轻微程序瑕疵(如见证人未及时签字),需审查办案人员是否能作出合理说明(如见证人因客观原因延迟补签);
    • 排除规则:若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过程存在合理疑问,且办案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如物证提取记录缺失、书证来源不明),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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