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证的审查
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书证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收集或者制作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不支付工资数额的欠薪表。但检察机关审查欠薪数额时不能仅仅依据欠薪表,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发放工资的情况、打款记录,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综合判断,准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例如在杨某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杨某龙挂靠珠海达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唐)的资质,与珠海市大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斗门区斗门镇东泰建筑装修工程部(以下简称东泰)签订《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并通过东泰向工人发放工资。施工过程中,多名工人到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某龙拖欠工资,该局调查认定杨某龙拖欠工人工资 68 万余元,并向杨某龙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后东泰和杨某龙支付工人工资 41 万余元,尚欠工资 15 万元至 19 万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杨某龙制作的欠薪表与负责发放工人工资的东泰制作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数额差异较大。按照东泰的表格及打款记录,工人工资均每月足额发放,即使有欠薪情况也完全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及时补足工薪,不存在恶意欠薪情况,后公安机关主动将案件撤回移送起诉。办案中不能因畏惧工人集群闹事,就简单依据欠薪表及部分工人签名确认就认定犯罪数额,而未对工资发放情况与相关单位复核,也未结合打款记录就做出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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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审查施工领域欠薪案件时,由于有的班组在提供劳动的同时,还负责提供工地的材料,即日常所谓的 “包工包料”,在实践中,部分施工班组往往将施工材料款与欠薪款打包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故在审查欠薪的数额时,要全面系统地审查在案的客观证据,要结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工人实际工作的天数、工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资发放的情况,注意甄别欠薪的款项是否包含材料款、工程款,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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