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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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3阅读模式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者对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展示,表明劳动报酬与劳动义务的保障主要依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进行,刑法不应该是主要手段。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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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2.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3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4.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6.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7.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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