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从宽处理的把握
根据法条规定,法定从宽情节需要满足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和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在量刑时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是指:(1)虽然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2)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比如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劳动者自残、精神失常等,则不能援引本条款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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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 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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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慎,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提起公诉时应当全面审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主观恶性,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 的意见》明确,“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逮捕阶段,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积极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的,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嫌疑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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