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多层分包、转包、挂靠、劳务派遣中责任人员的主体认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纷繁复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多层分包、转包、挂靠以及劳务派遣等复杂关系,因此认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应当是与劳动者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还是最终给付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与劳动者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也有观点认为,只有最终导致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才应当认定为本罪的主体。还有观点认为,认定本罪的主体时应当全面考虑,不能简单地认定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还是薪资的真正拖欠者。应借用因果关系条件说来认定本罪主体。要认定真正的责任主体,需结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分析导致拖欠劳动报酬的最终主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存在多层分包、层层转包、多头挂靠等关系,承包人或者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往往难以厘清。要注意审查各层级建设主体的工程款给付情况,找到最终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体,如果该拖欠行为是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根本原因,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分析该主体是否存在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进而认定其行为是否构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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