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责任主体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定罪处罚的都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人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某些用人单位运营不规范造成犯罪主体不明。由于存在虚假注册等现象,导致一部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真正的责任人。不仅如此,一些用人单位与其他经营体之间存在承包、分包、挂靠、合作经营等关系,导致责任主体更加复杂化。二是一些 “家庭式” 企业,夫妻、兄弟姐妹等共同投资经营,在决策上未采用较为民主的协商方式,直接负责的人员难以确定。在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如果以共犯形式全部追责,难免打击面过大。三是合伙企业涉嫌本罪后需要合理划定打击范围。按照民商事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追究所有合伙人的刑事责任则过于严厉。如在实践中,部分合伙人所占的股权份额较小,或者部分合伙人只承担出资义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又或者造成工资无法及时发放是部分合伙人违规经营甚至私自转移公司资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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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收集涉案企业、个体户工商登记资料,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则必须通过调取公司章程、当事人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关键看行为人是不是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员,是否实质参与企业管理。同时,在公司中仅仅是出资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在合伙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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