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般而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先有被害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先行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包括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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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有无重新取证予以转化:如果言词证据的取证主体不是公安机关,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则相关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引导公安机关重新补充取证。例如在罗某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只对 3 名被害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而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认定拖欠工资的被害人共 34 名,另有 9 人在行政机关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因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除 3 名已做询问笔录的被害人外,对其余被害人的陈述需要重新制作询问笔录,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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