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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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2阅读模式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刑法》第 276 条之一第 1 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将财产或者经营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被欠薪者无法查找到。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者躲藏起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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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 2 条对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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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 “逃匿” 的认定,应当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主观目的;如果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行为人下落不明,则不能认定为 “逃匿”。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例如查看行为人一贯的表现、逃匿前是否有过拖欠工资的行为等。如果行为人之前没有拖欠工资的表现,因其他因素下落不明,即使其本身无能力支付,也不宜认定为 “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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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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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是指行为人通过欺哄、威胁、恐吓劳动者,无限期向后拖延等逃避支付的行为。只要逃避支付的手段达到拒不支付的目的,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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