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述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重点围绕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核查供述中与犯罪事实相关的关键细节,确保内容完整、逻辑连贯,具体包括:
- 行为基础信息:实施招摇撞骗的动机(如牟利、满足虚荣心等)、目的(如骗取财物、获取职务待遇等)、具体时间(作案起止时间、单次作案时长)、地点(线下见面地点、线上联络场景)、参与人员(是否有同案犯)及分工(如谁负责伪造证件、谁负责联络被害人);
- 身份冒充细节:明确供述中冒充的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如 “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某区教育局科员” 等,需具体到机关名称及职务),是否伪造、使用相关身份证明(如假工作证、假警官证)、介绍信、荣誉证书等,伪造证件的来源(自行制作、他人提供)及使用场景;
- 犯罪结果与利益获取:供述中涉及的受害人数(单个或多个被害人)、意图谋取的非法利益类型(财产性利益如现金、转账,或非财产性利益如优先办事权、名誉等)、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现金金额、转账记录对应的款项)及利益后续使用情况(个人挥霍、分赃给同案犯等);
- 共同犯罪关联:若涉及共同犯罪,需审查供述中是否提及预谋过程(如何时商议、如何分工)、同案犯的具体角色(如组织者、执行者、协助者)、分赃比例或利益分配方式,确保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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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笔录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重点核查讯问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具体审查要点及排除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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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程序合规性:讯问笔录是否清晰记录讯问时间(需符合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的规定,单次讯问时长及间隔是否合法)、讯问地点(如看守所、办案场所等法定地点)、讯问人员身份(是否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笔录中是否注明侦查人员姓名、警号),笔录末尾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捺印),以及讯问前是否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如实供述的义务、申请回避权、聘请律师权等);
- 绝对排除情形:存在下列情况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讯问笔录未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如笔录内容与供述不符,或未交由其阅读、宣读后确认);
(2)讯问聋、哑人时,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翻译人员,导致供述内容无法准确记录;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未提供翻译人员,影响其真实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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