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 审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共同犯罪中策划的参与人、分工、地位、作用,是否有共同的犯意,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并提供给他人;伪造、变造的方式、手段,是否存在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行为;提供的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的数量、种类、去向。
- 审查是否有获利及分赃情况。一般情况下本罪会涉及营利问题,需审查嫌疑人是否有获利的供述、各嫌疑人之间的分赃情况,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但本罪的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
- 对于讯问笔录,在程序方面重点审查以下情况: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身份、签名、捺印,权利告知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况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没有提供翻译人员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6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