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审查
- 证件持有人证言,重点审查是否明知出入境证件是伪造、变造的,以及让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目的、用途等。
- 证件发放机关、签证机关的证人证言,重点审查能否证实护照、签证不是相关机关发放的,而是伪造、变造的。
- 购买人、中间人、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证言,重点审查是否能够证实行为人制造、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使用及购买情况等。
- 国(边)境检查人员的证言,重点审查是否能够证实证件系伪造、变造。
- 对于证人证言在程序方面应重点审查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是否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缺陷,是否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询问证人没有分别进行的;
(2)笔录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印的;
(3)讯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4)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下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证言;
(5)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6)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若证人证言存在搜集程序的其他瑕疵,重点审查相关瑕疵是否能够补证及作出合理解释,若有关办案人员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的,可以采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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