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招摇撞骗罪等)主体为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需围绕 “法定资格要件” 与 “量刑关联情节” 展开,确保主体适格性与量刑情节真实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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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主体资格审查: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 年龄证据审查:重点核查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的法定证据,如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如存在);若户籍信息与其他证据(如学籍档案、工作档案、亲属证言)存在矛盾(如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需结合多份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确认是否年满 16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
-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审查: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病历资料(如精神科就诊记录、住院病历)、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结合其亲属、邻居、同事的证言,审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存在精神疾病史,需重点核查鉴定意见中 “作案时精神状态” 的认定的依据(如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期、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排除 “无刑事责任能力” 或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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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关联情节证据审查
- 前科与累犯证据审查: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释放证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既往犯罪记录(即前科);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进一步核查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刑罚种类,确认是否构成累犯(累犯需从重处罚)。
- 自首、立功情节证据审查:审查是否存在证明自首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到案经过》(需注明投案时间、地点、主动供述的内容)、讯问笔录中首次供述的时间与内容(是否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审查是否存在证明立功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同案犯线索、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情况说明》《破案经过》(需注明线索来源、对案件侦破的作用),确保自首、立功情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