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界限,以及两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这对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罪名、避免定性偏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结合你给出的要点,可进一步对关键区别进行拆解说明,并补充竞合处理的实操逻辑,帮助更直观理解:
根据你梳理的四点区别,可通过 “维度对比” 的方式明确两罪的本质差异,避免混淆:
你提到 “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职务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两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这一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重罪”,实操中需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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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 的判断标准
需对比两罪针对具体案情的法定刑:
- 若骗取财物数额较小(未达诈骗罪 “数额较大” 标准):仅构成招摇撞骗罪(因诈骗罪未达入罪门槛);
- 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 巨大 / 特别巨大:需分别查看两罪的法定刑幅度 ——
例:骗取财物 “数额巨大”(通常 5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
- 诈骗罪对应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招摇撞骗罪基本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仅 “情节严重” 时才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多次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此时若招摇撞骗未达 “情节严重”,则诈骗罪法定刑更重,应定诈骗罪;若招摇撞骗已达 “情节严重”,则需进一步对比两罪具体量刑情节,选择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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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的本质:“一个行为,两个罪名”
想象竞合的核心是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欺骗行为”(如 “冒充警察骗钱” 这一行为),但该行为同时满足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诈骗罪(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并非两个独立行为,因此不能数罪并罚,只能 “从一重” 选择更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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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仅构成招摇撞骗罪
甲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 “办理低保需先交‘手续费’” 为由,向多名老人各骗取 200 元(未达诈骗罪 “数额较大” 标准)。甲的行为虽骗取少量财物,但核心侵犯了民政局的威信,构成招摇撞骗罪(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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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想象竞合,定诈骗罪
乙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以 “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需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 为由,骗取某公司 10 万元(达诈骗罪 “数额巨大” 标准),且无 “多次招摇撞骗” 等 “情节严重” 情形。此时诈骗罪法定刑(3-10 年)重于招摇撞骗罪(3 年以下),应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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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想象竞合,定招摇撞骗罪
丙多次冒充法官,既以 “帮忙改判案件” 为由骗取当事人 5 万元(达诈骗罪 “数额巨大”),又多次在公众场合以法官身份接受宴请、收受礼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招摇撞骗 “情节严重”)。此时招摇撞骗罪法定刑(3-10 年)与诈骗罪一致,但结合其主要侵犯司法机关威信的本质,可优先定招摇撞骗罪(或根据具体量刑情节选择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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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两罪的区分核心在于 “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及 “侵犯客体的侧重点”,而竞合时的 “从一重” 原则,本质是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同时确保刑罚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