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宋某岩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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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岩诈骗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数额认定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3-1-222-012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11 月 29 日一审案号:(2021)苏 0508 刑初 912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诈骗数额;犯罪成本;电信网络诈骗

裁判要旨

  1. 犯罪成本不得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为实施诈骗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均不得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2. 平台抽成手续费的数额认定规则

    直播平台等第三方收取的抽成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服务的费用,是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该部分金额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3. 信任铺垫型支出的数额扣除规则

    对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进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实施诈骗的,该部分用于铺垫信任的钱款,可以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4 月,被告人宋某岩经营彰武县晓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旗下主播、运营人员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体作案手段如下:
  1. 技术伪装与话术培训

    宋某岩指使员工使用定位软件修改抖音定位,隐匿公司真实地址,并专门培训主播、运营人员的诈骗话术和操作流程。

  2. 分工配合引流诱骗

    主播与运营人员一一配对,运营人员冒用主播身份,通过抖音私信、评论、点赞等方式吸引男性用户进入对应主播的直播间。

  3. 虚构事由骗取打赏

    运营人员以 “发送主播裸照视频”“线下约见发生性关系”“确立网恋关系” 等虚假事由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直播间充值购买礼物打赏;待被害人打赏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主播和运营人员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与被害人见面。

  4. 赃款分配模式

    被害人在直播间的打赏钱款,先由抖音平台扣除 50% 的分成;剩余 50% 的打赏款及被害人的微信转账钱款,按照主播分成 40%-50%、运营分成 20%-25%、剩余归宋某岩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经查,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宋某岩伙同旗下主播、运营人员共骗取 12 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9.11617 万元(该数额包含抖音平台扣除的 50% 抽成)。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21)苏 0508 刑初 912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本案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宋某岩纠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抖音平台扣除的 50% 抽成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法院明确:被害人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充值打赏,打赏的全部金额均属于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直播平台收取的 50% 分成款,是被告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支付的平台使用成本,属于被告人的犯罪直接成本,并非被害人自愿处分的合法费用。因此,该部分抽成金额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被害人打赏的全部金额。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2. 一审文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 0508 刑初 912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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