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在司法办案中,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情形和判断依据:

 

  • 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或者其行为的动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真实身份证件,而不得已使用虚假或他人身份证件的,可考虑情节轻微。例如,在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宣告无罪案中,张美华因户口未落实且无固定住所无法补办身份证,为了外出旅游、应聘工作等正常生活需求,出资让他人伪造了与自己真实信息一致的身份证,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从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如果使用虚假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次数较少、数量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比如,只是偶尔使用一次虚假身份证件购买车票,且没有对他人权益或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明显损害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 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行为对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造成的危害较小,也可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如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务,没有对相关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扰乱,也没有损害他人的重大利益,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 从是否有前科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此前没有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本次行为的情节也相对较轻,那么也可以作为情节轻微的考量因素之一。相反,如果行为人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处罚,又再次实施类似行为的,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0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0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40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