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身份证件是国家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身份证件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后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专门用于或兼具证明身份功能且依法认可的证件;后罪侵犯的对象是除上述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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