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追诉标准

强迫卖淫罪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强迫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不同于组织卖淫罪有人数要求(组织卖淫的人数不累计计算),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本罪。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8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1. 卖淫人员累计达 5 人以上的;
  1.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 3 人以上的;
  1. 强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1.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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