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
两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行为的主观故意为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牵线搭桥,提供媒介,促成卖淫行为的实现。但组织卖淫行为的犯罪目的虽然最终也是使得卖淫行为实现,但其主观故意不仅是单纯的介绍或者容留,而是积极追求将分散的卖淫者组织起来,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或者控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2.html
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也不同,介绍卖淫仅系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在二者之间实施牵线搭桥的行为,而组织卖淫要求行为人实施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具体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可能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者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方式以及应对公安机关检查的方法;也可以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召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2.html
比如行为人通过微信、QQ 等工具将卖淫人员纠集于一处,统一调配,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卖淫组织;制定卖淫项目、价格及提成标准、对卖淫人员服务质量进行管理;提供日租房场所,供卖淫人员与嫖客实施卖淫活动,通过上述行为,行为人和卖淫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卖淫者形成掌控力,使卖淫活动能够长久进行下去,获取持续的影响力和经济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以上行为往往是介绍卖淫所不包含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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