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害人因行为人强迫的手段而重伤、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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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一、核心争议焦点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时,因强迫手段(暴力、胁迫等)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存在两大对立观点:

 

  • 观点一:数罪并罚,即同时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或过失犯罪);
  • 观点二: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因强迫吸毒是目的,暴力手段是手段,二者存在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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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主张区分具体情形评价,需结合行为人主观心态(故意 / 过失)、暴力程度、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异常介入因素)等综合判断。

二、具体情形及定性分析

1. 行为人采取 “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手段” 并实际导致结果(主观为故意)

  • 行为特征:行为人使用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且该手段本身足以致命或致重伤,对结果持 “希望” 或 “放任” 心态(故意)。
  • 争议点
    • 牵连犯说:认为 “强迫吸毒” 是目的,“暴力” 是手段,从一重罪(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处罚;
    • 数罪并罚说:因强迫他人吸毒罪侵犯 “人身健康 + 毒品管制” 复杂客体,且有罚金刑,与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客体、刑罚不同,应分别定罪并罚。

2. 行为人 “失手” 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主观为过失)

  • 行为特征:行为人无直接伤害 / 杀人故意,因被害人反抗导致 “用力过猛伤及要害”“堵嘴窒息” 等过失结果。
  • 争议点
    • 一重罪说: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 区分说:若被害人已被强迫吸毒(既遂),则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若未吸毒(未遂),按牵连犯从一重罪(过失致人重伤 / 死亡罪)处罚。

3. 轻微暴力因 “被害人特殊体质” 导致重伤、死亡

  • 关键前提: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轻微暴力” 与 “特殊体质发作”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暴力引发心脏病)。
  • 定性逻辑
    • 若行为人对结果有 “预见可能性”: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 死亡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若行为人无预见可能性:仅定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4. 被害人因强迫行为 “自残、自杀” 导致重伤、死亡(介入被害人因素)

  • 核心判断:被害人自残 / 自杀行为是否具有 “通常性”,是否中断行为人的因果关系。
    • (1)被害人介入行为 “通常且必然”(如躲避强迫时摔倒致死):肯定因果关系,行为人需对结果负责;
    • (2)被害人因恐惧 / 紧张实施 “通常性异常行为”(如河边被逼迫吸毒时跳水溺死):仍肯定因果关系;
    • (3)被害人行为 “超出强迫手段合理后果”(如仅受言语威胁却在可逃离时自杀):因介入行为异常,否定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承担死亡 / 重伤责任。

总结

此类情形的定性核心在于:结合行为人主观心态(故意 / 过失)、暴力与结果的直接性、因果关系是否被异常因素中断,区分 “故意暴力致死伤”“过失致死伤”“特殊体质介入”“被害人自残自杀” 等场景,再判断是适用 “牵连犯从一重罪” 还是 “数罪并罚”,最终实现 “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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