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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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7阅读模式

本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分

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方式通常是行为人利用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欺骗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存在本质区别:被引诱、教唆的被害人有一定的选择权,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而行为人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 “不自觉” 地吸毒,与强迫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由于欺骗行为完全是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使其吸毒,被害人根本没有选择的空间,完全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因此也是一种 “强迫” 手段,故欺骗他人吸毒与强迫他人吸毒的本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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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强奸罪中的 “其他方法” 就包括欺骗(如冒充被害人丈夫等欺骗被害人的行为),因为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仍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若强奸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欺骗等,那么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 “强迫” 手段也应包括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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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因强奸罪中的强迫方式包括欺骗手段,就当然地类推适用于强迫他人吸毒罪。因为刑法分别规定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这两个罪名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若认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 “强迫” 手段包含欺骗方式,会导致欺骗他人吸毒罪失去适用空间,违背刑法分则罪名设置的独立性原则。因此,两者的行为方式应严格区分:欺骗他人吸毒罪以 “欺骗” 为核心手段(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强迫他人吸毒罪以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为核心(直接压制被害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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