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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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的手段

通常认为,强迫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暴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所谓 “暴力”,是指暴露在外的力量。在刑法中,暴力手段通常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伤害、控制等足以危及其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具体到本罪,是指行为人对不愿意吸毒的人员进行殴打、捆绑、伤害、拘禁等足以危及其生命、健康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既然暴力手段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用强制力,故该种手段一般会产生两种情况,从而导致被害人吸毒:一是通过暴力的强度导致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使其不能反抗,从而被迫吸毒;二是暴力手段虽然没有让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但是让其产生恐惧心理,在能够反抗的情况下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吸毒。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刑法分则中涉及的暴力犯罪均要求行为的暴力性,但是不同罪名对 “暴力” 的程度、后果要求并不相同。因为本罪的具体法定刑设置相对较轻,决定了其暴力程度绝不能与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同日而语。具体而言,如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因其法定刑足以评价抢劫行为采取暴力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而无须再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评价死亡、重伤后果,故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和后果是不受限制的。但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仅能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故本罪暴力手段所导致的结果应有所限制。结合本罪刑罚的配置分析,应当认为本罪的暴力结果不应包括死亡或者重伤,暴力导致轻伤以下的结果才能仅用本罪评价;如果出现超限度的重伤、死亡结果,应当对该结果另行评价定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时候,因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致人轻伤的,可以按照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论处,从一重处罚,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并从重处罚。至于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应如何定性,将在后文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胁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所谓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不愿意吸毒的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等或精神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暴力手段是通过直接加之被害人人身的有形强制,从而达到强行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目的;而胁迫手段是通过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吸毒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如冯某红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吸毒、强奸案中,3 月 10 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冯某红(非法拘禁王某某时)吸食冰毒时,想让王某某也吸几口冰毒,王某某不吸,冯某红以 “你得是想挨打哩” 威胁、恐吓,王某某怕挨打被迫吸食了冰毒。虽然被告人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却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而被迫吸毒。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 一是胁迫的内容,应当包括生命、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名誉、隐私等与被害人相关各个方面利益的威胁,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以当场实施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暴力相威胁,这种程度的胁迫足以让被害人不敢反抗,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类是非暴力威胁,如揭发隐私、毁损名誉等,对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行为人所使用的胁迫是否达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不易判断,这就需要确定一个判断标准,即胁迫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具有与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等价性。
  • 二是胁迫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既包括对被胁迫人员本人的威胁,也包括对与被胁迫人员密切相关的其他人的威胁,但不能包括与被胁迫人员毫无关系的第三人。
  • 三是胁迫内容中的实施主体,既包括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也包括行为人通过第三人实施。对此,行为人胁迫的内容应当足以使得被胁迫人员认识到行为人能够支配第三人实施该行为,而非是行为人根本无法支配影响的第三人,至于行为人实际上有无这样的影响力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行为人既可以威胁当场实现,也可以威胁在以后某个时点实现。
  • 四是胁迫的方法没有特别的要求,既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语言,甚至还可以包括动作、眼神等,只要是能让被害人认识到胁迫内容的方法即可。胁迫内容既可以通过传统的面对面、电话、短信、信件等方式传递给被害人,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也可以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在这里要注意的是,除了面对面胁迫之外,行为人采取其他胁迫方式时,既可能用真实身份,也可能用虚假身份,此时应当特别注重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 五是 “胁迫” 的关键在于是否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吸毒。具体而言:其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行为人自己能够决定实现的。如果胁迫的内容是行为人本身根本无法控制、实现的,且无法实现的事实也是社会一般人均能认识到的,就不能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胁迫,比如行为人 “威胁” 不吸毒则会遭遇雷击。其二,胁迫的内容应当是让人产生恐惧而不仅仅是让人讨厌的行为,如行为人做鬼脸。是否构成胁迫的具体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胁迫的具体内容,以及针对的对象性别、年龄、阅历等。

其他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89.html

所谓 “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主要是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熟睡、醉酒、昏迷、病重等方式,使其吸食、注射毒品。具体而言,其他手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采取某种手段让被害人陷入昏迷、醉酒等状态,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如行为人以劝酒方式灌醉被害人、用药物迷晕被害人等;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已有的状态,如趁被害人病重、昏迷处于无意识状况等。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复杂多变,强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本罪的强迫手段应当包括其他手段,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应对实践中新的犯罪手段。其他手段的本质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应当注意其与暴力、胁迫手段的相当性,即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关键在于是否足以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从而被迫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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