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通过强迫他人吸毒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其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一般而言,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判断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以下结合典型情形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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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强迫吸毒为抢劫的手段行为
若行为人为抢劫财物,通过强迫吸毒使被害人 “不能、不敢、不知反抗”,此时强迫行为是手段,抢劫是目的,构成牵连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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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抢劫后临时起意强迫吸毒
若行为人抢劫财物后,为逃离现场等临时起意强迫被害人吸毒,其行为分别符合抢劫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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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强迫吸毒后临时起意抢劫(另行采取暴力等手段)
若行为人先强迫他人吸毒,之后临时起意以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因前后行为无必然牵连,应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利用被害人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的状态取得财物,对此存在争议:
- 第一种观点:强迫吸毒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牵连犯)。
- 第二种观点:强迫吸毒已构成独立犯罪,且暴力手段为取财创造条件,应定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抢劫罪并罚。
- 主流观点: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强迫吸毒,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 “当场取财” 的主观要件),但客观上利用被害人无反抗能力取财,符合盗窃罪特征。故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若强迫他人吸毒并非取财的关键手段,行为人另行通过其他手段(如欺骗、威胁)获得财物,则需结合具体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 案情:被告人张某身着警服、携带手铐,伙同他人以 “办案” 名义将被害人带至沙地,夺走其现金、银行卡(因被害人拒供密码,强行注射含毒品的混合物);后张某报案谎称抓获吸毒者,在派出所又以 “交钱放人” 骗取被害人 5000 元。
- 定性:张某的行为包含招摇撞骗(冒充警察)、抢劫(暴力夺取财物)、强迫他人吸毒(强行注射毒品),三者无必然牵连,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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