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行为人将强迫他人吸毒行为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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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0阅读模式

行为人将强迫他人吸毒行为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通过强迫他人吸毒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其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一般而言,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判断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以下结合典型情形具体说明:

1. 与抢劫罪关联的情形

  • 情形一:强迫吸毒为抢劫的手段行为
    若行为人为抢劫财物,通过强迫吸毒使被害人 “不能、不敢、不知反抗”,此时强迫行为是手段,抢劫是目的,构成牵连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 情形二:抢劫后临时起意强迫吸毒
    若行为人抢劫财物后,为逃离现场等临时起意强迫被害人吸毒,其行为分别符合抢劫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 情形三:强迫吸毒后临时起意抢劫(另行采取暴力等手段)
    若行为人先强迫他人吸毒,之后临时起意以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因前后行为无必然牵连,应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2. 利用被害人吸毒后无反抗能力取财的争议与定性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利用被害人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的状态取得财物,对此存在争议:

 

  • 第一种观点:强迫吸毒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牵连犯)。
  • 第二种观点:强迫吸毒已构成独立犯罪,且暴力手段为取财创造条件,应定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抢劫罪并罚。
  • 主流观点: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强迫吸毒,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 “当场取财” 的主观要件),但客观上利用被害人无反抗能力取财,符合盗窃罪特征。故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 补充说明

若强迫他人吸毒并非取财的关键手段,行为人另行通过其他手段(如欺骗、威胁)获得财物,则需结合具体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张某招摇撞骗、抢劫、强迫他人吸毒案

  • 案情:被告人张某身着警服、携带手铐,伙同他人以 “办案” 名义将被害人带至沙地,夺走其现金、银行卡(因被害人拒供密码,强行注射含毒品的混合物);后张某报案谎称抓获吸毒者,在派出所又以 “交钱放人” 骗取被害人 5000 元。
  • 定性:张某的行为包含招摇撞骗(冒充警察)、抢劫(暴力夺取财物)、强迫他人吸毒(强行注射毒品),三者无必然牵连,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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