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具体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
- 认识因素: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确两点:一是明知他人不愿意吸毒;二是明知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人身自由,以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持 “希望” 或 “放任” 的态度 ——“希望” 即积极追求他人被迫吸毒的结果发生;“放任” 即虽非积极追求,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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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若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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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的是毒品;
- 不具有强迫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如因误解、过失导致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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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强迫他人吸毒案件的行为人动机多样,常见的包括牟利、报复、控制他人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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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被告人钱某为索取债务拘禁被害人王某,期间因自己吸食毒品怕败露,以言语威胁强迫王某吸食冰毒。尽管其初始动机是索债,但强迫吸毒的故意明确,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 案例二:被告人邹某、柯某等因怀疑财物被窃,为套取信息,通过威胁、打骂逼迫被害人范某吸食冰毒。即使其动机是 “追查失窃”,仍因存在强迫吸毒的故意,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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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动机与主观故意存在本质区别:本罪的成立不要求特定动机(如牟利),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包括看似 “合理” 的目的,如索取合法债务),只要具备强迫他人吸毒的故意,即符合主观要件。不过,具体动机可能影响量刑(如报复动机可能酌情从重,而特殊情境下的轻微动机可能酌情从轻),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仅凭 “事出有因” 就一律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