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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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9阅读模式

强迫他人吸毒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

强迫他人吸毒案件中,一般可能存在三大类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一是证明强迫手段导致被害人伤亡的相关鉴定、检验;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强迫被害人吸食、注射的是毒品的相关鉴定、检验;三是证明被害人吸食了毒品的鉴定、检验。

(一)伤情鉴定、法医学检验报告

由于强迫他人吸毒案件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需重点审查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包括:

 

  1. 审查伤情鉴定意见所记载的受伤情况与人身检查笔录、医院病历等书证是否一致;
  2. 重点分析被害人受伤的具体原因,尤其是重伤、死亡情形,需结合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综合判断伤亡后果与强迫行为(如暴力、胁迫)还是吸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针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需注重审查尸体检验报告的死亡原因(区分自杀、他杀),查看尸检照片中是否有明显抵抗伤,同时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反映的尸体位置、状态、伤痕及有无搏斗痕迹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毒品性质鉴定

针对行为人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的物品是否为毒品,应重点审查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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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最关键的依据是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实物及毒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
  • 需通过鉴定确认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尿液检测报告

根据被害人的尿液检测报告,一般可查明被害人是否吸毒及吸食、注射的毒品类型,审查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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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送检样本来源是否清晰,检测对象与送检样本是否一致(均为被害人提供);
  2. 需注意不同毒品可检出阳性的时间段存在较大个体差异,其代谢速度和检测结果与用药个体、用药途径(如注射代谢较快,尿检更快显阳性;其他方式相对较慢)及每次用药量相关(一次用药量大的,尿检阳性持续时间较长);
  3. 若案发不及时,被害人尿液检测可能呈阴性,但不能据此否定犯罪嫌疑人强迫吸毒的事实,需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如言词证据、现场物证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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