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相关的犯罪认定

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相关的犯罪认定

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现实中促成卖淫行为实现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没有促成卖淫行为实现或者无证据证实促成实现的,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7.html

2017 年 “两高”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87 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7.html

通过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已经符合刑法第 287 条之一规定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的构成要件。如果这种发布信息的方式,最终使行为人与嫖客取得联系,并促成卖淫行为的实现,那么发布信息成为介绍卖淫的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最高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应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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