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的区别
介绍行为是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建立中介联系,但并非所有中介行为都构成介绍卖淫罪,需结合动机和主观故意进行判断。
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与卖淫者之间存在联系并达成合意,在主观上有积极追求为卖淫者寻找嫖客、使卖淫行为得以实现的犯罪故意。而介绍嫖娼者是为具有嫖娼意图的人寻找卖淫者,若行为人此前未与卖淫者有过联络,仅与嫖客形成一个整体寻找卖淫人员,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 376 号案例对常见的 “介绍行为” 进行了列举,并明确了不同情形的性质:
- 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
- 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
- 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和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
- 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 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依上述情形特征,一般而言,前三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后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认为其行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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