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明 “情节严重” 或 “情节特别严重” 的证据

证明 “情节严重” 或 “情节特别严重” 的证据

主要包括:(1)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或收受者的证言或供述;(2)公民个人信息购买、收受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或短信推销、商务调查等经营性活动后出具的证言或供述;(3)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或者收受者利用所获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出具的证言或供述;(4)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箱、论坛、贴吧、手机等向他人出售、提供、购买、交换、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5)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明细;(6)死亡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记录、经济损失鉴定意见、相关案件起诉书、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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