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罪客体证据

犯罪客体证据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管理制度,因此,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且走私对象属于珍贵动物或珍贵动物制品。围绕本罪客体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1. 报关资料、查获经过、邮寄资料等体现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是否通过设关的口岸进出口涉案货物、物品,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非设关地进出口相关货物、物品的情形。
  2. 货物、物品查扣、检验鉴定的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走私的对象是否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CITES 附录 Ⅰ、附录 Ⅱ 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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