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行为危害结果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行为危害结果的认定

危害结果是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法》规定,对虚假诉讼罪危害结果的认定,核心在于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所明确的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入罪标准。

 

对此,相关司法解释第 2 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07 条之一第 1 款规定的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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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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