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多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由一方股东报案案发。股东报案时,通常会提供部分以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行为人的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知情人员陈述的音频资料等。
一方当事人用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完成证据转化。具体而言,需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查取证,经审查确认该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后,才能作为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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