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逃税罪追诉标准,但是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逃税案件,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逃税罪追诉标准,但是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逃税案件,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6 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在经过 5 年之后才被发现,税务机关只能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根据《刑法》第 201 条规定,就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1. 对于纳税人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的,应适用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刑事追诉时效是 10 年。
  2. 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要求,不按规定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虽然税务机关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但仍符合逃税罪立案追诉情形,应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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