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体危害后果的认定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需收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伤残鉴定、医学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等书证,证明涉案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的具体情况。
(2)鉴定意见:包括食用人的排泄物、胃存物、呕吐物鉴定,法医鉴定,食物中毒鉴定,食源性疾患鉴定,财产损害估价鉴定等;用于证明涉案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销售记录、标价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明销售行为的持续时间与被害人食用涉案食品具有时间上的逻辑关联。
(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涉案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销售流程,以及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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