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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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的证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是涉信用卡犯罪链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一行为通常属于为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提供帮助的手段行为,刑罚相对较轻。在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等主观故意的情形下,以本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多个犯罪的,按照牵连犯的基本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因此,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触犯的罪名就不同。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通过对涉及通讯联络、行程轨迹、获利分赃以及其他异常表现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判断其是否与下游犯罪中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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