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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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问题,保证国际结算的安全,国际信用证于 19 世纪 80 年代在英国诞生,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我们习惯将国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或 L/C),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国际商会专门出台并不断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该惯例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国内贸易的结算方式。

 

单证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各个单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开具信用证的银行才会履行付款责任。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在信用证业务中,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是银行审查的重要内容。伪造、变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构成本罪。常见的附随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在其他信用证中,还需要附其他的单据、文件。本罪所指的附随的单据、文件,应当是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而不是其他单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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