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取向。女职工因 其身体结构和生理特征上的特殊性,往往会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 特殊的困难,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世界各国劳动 法律法规因此都给了女性劳动者特别的福利和关怀。我国在立法方面 对女职工的保护,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外, 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在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后来在2012年4月28日,重新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妇女 权益保障法》第二次修正。可见,国家对女职工的保护,历来都非常 重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 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在女职工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 多,比如在“三期”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一旦女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用人单位往往败诉,并且付出更大的 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应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可能的范 围内给予女职工特别的福利待遇,在管理女职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1.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岗位。女职工禁 忌从事的劳动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1)矿山井下作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 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2.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 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1)经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下列劳动: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 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 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 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2)孕期保护。用人 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下列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 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 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 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 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 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 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 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 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 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 休息时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81.html
(4)哺乳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 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下列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 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 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 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作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 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 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留意和掌握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法定例外。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其余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第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 适用,至少需要等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4.注意女职工的特殊假期。女职工特殊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一项就 是女职工的特殊假期,其中主要包括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 假、流产假、育儿假等。其中产假是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期需要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 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 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尽 管当时出台的这个文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 都参照这一精神进行处理。
(2)产前假。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此有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 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 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 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规定享受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 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应作 出勤对待。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 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 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 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 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 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 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 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 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方规定 不一,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处理。如《山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5]第26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 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19条规定,按 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 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 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 月。
(4)哺乳假。哺乳假也多见于地方性法规当中,如《天津市妇女 权益保障条例》第2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 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 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 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 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 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5)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第7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地方性法规中对此有更有利于女 职工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地方性法规执行。如《江西省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12条规定,女职 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2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 的,休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上海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 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 产假45天。
(6)育儿假。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 假”。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指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 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正式把育儿假写进法律。之后,全国多 地出台生育新政,对育儿假作了具体规定。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21修正)》第31条第2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 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 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浙江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22条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 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 用人单位照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