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孕入职的,还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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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生育的,因为未能满足生育津贴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而无法享受产 假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产假工资。

1、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女职工的婚育信息不属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九部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17 号】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 将妊♘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2、产假工资待遇系法定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均给予明确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3、产假工资待遇与产假生育津贴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待遇与产假生育津贴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依据是《国务院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 人单位支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带薪休假。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定权益。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 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部分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期限与当地 政府规定的产假期限不一致。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9.html

4、产假工资标准的界定

关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界定,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发布了当地的标 准规定。执行当地政府规定。例如,《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沈人社发 (2020)40 号】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 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 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 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 入。

5、产假期满前,提前出勤工作的待遇

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限,不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期限。经女职工同意,产假期限未满,提前出勤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出勤天数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影响女职工依法享受完整的产假生育津贴待遇。当地 人民政府对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当地政府规定。例如,《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前款规定的天数的,应当为女职工安排补休; 不能 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女职工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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