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的严密性、纪律性方面
(1)通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戒约或者通过经济控制、毒品控制、精神控制等手段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存在帮规、戒约或者规矩等的记录、书信、信息等书证,或者关于上述内容的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2)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情况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以及被奖惩组织成员的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3)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任职情况及其分工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在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行业的任职情况和在 “黄、赌、毒” 等非法行业的组织角色分工情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实行行为的分工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4)为实施违法犯罪购置、使用装备工具等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及其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惩戒违规者而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的刀、枪、棍棒、绳索、联络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以及使用的标识、暗语、代号等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5)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对内对外进行协调的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对该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的协调,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协调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78.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