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量刑问题

司法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量刑问题

《走私案件解释》以 “附表” 形式,根据不同保护等级、濒危程度、珍稀程度,将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珍贵动物,按照各种动物的数量确定走私珍贵动物罪相应的量刑标准。对于《走私案件解释》附表未规定的珍贵动物,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参照适用时,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或同科动物,但量刑标准不同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根据生物学的规律,同属的亲缘关系比同科的亲缘关系要近,存在多个同属或同科动物的,首先参照同属动物;
  2. 如果仍然有多个不同标准的,不同保护级别体现不同珍贵程度,因此可以优先参照同一保护级别的动物;
  3. 如果同一保护级别下仍然有多个不同标准的,则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数量较高的标准来认定更为合理。
此外,属于 CITES 附录 I、附录 Ⅱ 但在上述司法解释附表中找不到同属或同科的珍贵动物,可以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处罚,但不能扩大范围直接选择与附表同目或同纲的动物作为量刑情节参照对象。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走私数量确实很多的,可以按照一般情节(即法定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7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17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