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解释》以 “附表” 形式,根据不同保护等级、濒危程度、珍稀程度,将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珍贵动物,按照各种动物的数量确定走私珍贵动物罪相应的量刑标准。对于《走私案件解释》附表未规定的珍贵动物,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参照适用时,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或同科动物,但量刑标准不同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根据生物学的规律,同属的亲缘关系比同科的亲缘关系要近,存在多个同属或同科动物的,首先参照同属动物;
- 如果仍然有多个不同标准的,不同保护级别体现不同珍贵程度,因此可以优先参照同一保护级别的动物;
- 如果同一保护级别下仍然有多个不同标准的,则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数量较高的标准来认定更为合理。
此外,属于 CITES 附录 I、附录 Ⅱ 但在上述司法解释附表中找不到同属或同科的珍贵动物,可以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处罚,但不能扩大范围直接选择与附表同目或同纲的动物作为量刑情节参照对象。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走私数量确实很多的,可以按照一般情节(即法定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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