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被告单位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证明自然人系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4 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单位若 2 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核查行为人或公司有无就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并及时调取相关行政处罚文书。
在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需注意审查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一般应注重以下两点:
- 若行为人的行为系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获得,则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人为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也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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