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电子数据的审查

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演变

  •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改变了此前其依附于视听资料的状态。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电子数据可直接反映通谋内容、产品信息、交易细节等关键案件事实,是核心证据之一。

电子数据审查的核心规范依据

  • 2016 年 9 月,“两高一部” 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电子数据收集、审查的基础规则。
  • 2021 年 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进一步细化网络相关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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